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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台州市路桥区可易旺旺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10民初854号
案件名称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台州市路桥区可易旺旺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台州市路桥区可易旺旺副食品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854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梅,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路桥区可易旺旺副食品超市,经营场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商城街1-8号。

经营者:朱世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路桥区可易旺旺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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