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107号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山大道3838号设计产业园金栋308-3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N。
法定代表人:孙艳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旺龙,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深圳市南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百灵佳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福田大厦东部1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L。
法定代表人:黄国科。
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百灵佳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1050元,剩余部分退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