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初380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猛,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涡阳县龙山镇兴隆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亳州市龙山镇山前路卫生院对面。
经营者:王静静。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丽雅公司)与被告涡阳县龙山镇兴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