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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率先电器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嘉阳电子有限公司、林静粧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1815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率先电器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嘉阳电子有限公司、林静粧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率先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嘉阳电子有限公司;林静粧;深圳市华鸿源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815号原告:深圳市率先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大康龙兴路三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7。

法定代表人:黄学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嘉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九围社区先歌科技工业园电子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E。

法定代表人:林静粧。

被告:林静粧,女,汉族,1958年9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揭东县,被告:深圳市华鸿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九围社区先歌科技工业园电子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F。

法定代表人:韩金峰。

原告深圳市率先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嘉阳电子有限公司、林静粧、深圳市华鸿源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率先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本案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46××××.3)的许诺销售、销售、制造等一切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15万元人民币;3.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黄学政于2014年08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名称为:“一种分体式运动型蓝牙耳机”实用新型专利,于2015年02年25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权人黄学政,专利号ZL20142046××××.3,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并由专利权人独占实施许可给原告使用。

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一种分体式运动型蓝牙耳机,包括有蓝牙主机、左耳塞和右耳塞,左耳塞和右耳塞分别通过左耳塞线和右耳塞线与蓝牙主机有连接;

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蓝牙主机为一个可挂于使用者颈部的u型结构;

所述的u型结构的左右两端上分别设有供左耳塞和右耳塞卡放的耳塞存放卡槽;

所述的U型结构的左右两端的内部分别通过一根转轴活动连接有一个用于卷绕左耳塞线右耳塞线的绕线机构;

所述的绕线机构包括有一个套接在转轴上的绕线轮,绕线轮的其中一侧面设有一个卷簧容腔,卷簧容腔中设有卷簧,卷簧的两端分别连接转轴和卷簧容腔的侧壁;

绕线轮的另一侧面上设有一个棘轮盘,在棘轮盘的外侧设有一块与蓝牙主机壳体固定连接的盖板,盖板上设有卡销,卡销的底端设有与棘轮盘配合的锁止卡头,在卡销的顶端设有一个凸出蓝牙主机壳体外的按键;

卡销上还连接有复位弹簧。

原告发现本案被告没有经过原告的同意或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两款被控产品(产品型号分别为:991和hbs-992)。

原告通过公证购买,从被告深圳市金嘉阳电子有限公司处取得了本案被控产品,并将购买款项支付给被告深圳市华鸿源电子有限公司的公司账户(被告深圳市金嘉阳电子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

将被控产品与原告专利图片进行比对,两者基本相同,落入了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

被告深圳市金嘉阳电子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公司,被告林静粧作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在不能证明被告深圳市金嘉阳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的,应对被告深圳市金嘉阳电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为此,原告诉请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林静粧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是广东省××市,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原告提交的初步证据可以证明,本案被告深圳市金嘉阳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鸿源电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深圳市,且本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被告林静粧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林静粧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林静粧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马 振 军审判员 杨 馥 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霄(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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