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执字第362-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株洲市富佳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田心东门馨柳大厦。
法定代表人:熊海龙,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富佳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株洲市富佳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株中法知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株洲市富佳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对该事实无异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株中法知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