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初15号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合欢街**。
法定代表人:李志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被告:淇县国海五金电料建材门市。
住所地:河南省淇县。
经营者:王国海,男,汉族,1970年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凤,女,1969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淇县。
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与淇县国海五金电料建材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以淇县国海五金电料建材门市已赔偿其注册商标侵权损失为由,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