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初36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喜丽被告:衡阳市珠晖金梦超市经营者:金应平。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市珠晖金梦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衡阳市珠晖金梦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