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584号原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双叶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王会第,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兴安岭恒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光辉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绍堂,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德壮,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马腾飞,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兴安岭恒友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海云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又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大兴安岭恒友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