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初333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占彩琴,女,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占彩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