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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与孙振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1民初4986号
案件名称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与孙振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孙振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986号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合欢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中,董事长。

被告:孙振龙,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振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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