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科技桐真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06民初216号
案件名称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科技桐真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科技桐真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216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文,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科技桐真百货店,经营场所广州市天河区。

经营者:吴丽雯,女,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科技桐真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