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861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现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丽敏,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欧派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丽静,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欧派嘉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