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23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才望,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嘉禾服饰商场,住所地新泰市新华街*号。
法定代表人:和国林,总经理。
被告:和国林,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告:新泰市禹村尚座百货购物中心,住所地新泰市禹村镇新禹路大禹像北50米。
经营者:和国强,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嘉禾服饰商场、和国林、新泰市禹村尚座百货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