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692号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安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泽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伟,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雅,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万达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南秦岭路西万达广场百货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彬,执行董事。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万达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因采取其他方式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