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185号原告:李若营,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龙,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岩,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康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
法定代表人:康大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亚君,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忠库,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若营与被告山东康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若营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李若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