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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万联国际集装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万联供应链联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等与浙江九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2民初965号
案件名称宁波万联国际集装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万联供应链联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等与浙江九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万联国际集装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万联供应链联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浙江九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林建华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965号原告:宁波万联国际集装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庙前山路178号1幢1号137室。

法定代表人:何朱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万联供应链联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十号91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何朱安。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燕,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莹,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九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168号7-2室。

法定代表人:陈国珍,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林建华,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浙海,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露璐,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万联国际集装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万联供应链联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浙江九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林建华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万联国际集装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万联供应链联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万联国际集装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万联供应链联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宁波万联国际集装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万联供应链联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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