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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古塔区味沁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辽07民初20号
案件名称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古塔区味沁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古塔区味沁餐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初20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8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天,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塔区味沁餐厅,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山西街63号。

法定代表人:暴国尚,该餐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伟,辽宁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古塔区味沁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古塔区味沁餐厅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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