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6066号原告: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江滨西路363号。
法定代表人:黄璜。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健威,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束丹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银海三区**幢*号***室。
经营者:郭升鑫,男,199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束丹电子商务商行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