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323号之一原告: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369号。
法定代表人:任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东平县东海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平县东平街道办事处稻香村东段。
法定代表人:程长新,该公司公理。
原告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泰山公司)与被告东平县东海石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中石化泰山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石化泰山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2920元,由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