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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平县东海石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9民初323号之一
案件名称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平县东海石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东海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323号之一原告: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369号。

法定代表人:任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东平县东海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平县东平街道办事处稻香村东段。

法定代表人:程长新,该公司公理。

原告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泰山公司)与被告东平县东海石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中石化泰山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石化泰山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2920元,由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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