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初321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七彩美术文化办公用品批发部,住所地聊城市香江光彩市场一期金海东六街127号。
经营者:胡孟平,女,199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七彩美术文化办公用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七彩美术文化办公用品批发部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