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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与三威龙(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广州威戈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5民初237号之二
案件名称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与三威龙(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广州威戈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三威龙(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广州威戈服饰有限公司,福建战地吉普户外服饰有限公司,华韩(泉州)新型面料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237号之二原告: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宏基路11号B幢一、二、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7。

投资人:罗孔殷。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标,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伟,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职员。

被告:三威龙(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宝盖鞋城工业园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7。

法定代表人:洪我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梨,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威戈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147-149号省汽车站内西侧三楼自编3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E。

法定代表人:张文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明,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清峰,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战地吉普户外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西环路灵山开发区A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L。

法定代表人:苏兴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明,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清峰,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韩(泉州)新型面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宝盖镇科技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D。

法定代表人:洪建树,该公司总经理。

���托诉讼代理人:林清沛,福建华达(石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美婷,福建华达(石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与被告三威龙(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广州威戈服饰有限公司、福建战地吉普户外服饰有限公司、华韩(泉州)新型面料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撤��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负担。

审 判 长 林培阳审 判 员 董丽珠审 判 员 张东亚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陈 琳书 记 员 庄彦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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