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初197号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辉煌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王鸿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安县辉煌水暖,地址:九江市德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26MA35X5HX99。
经营者:董乐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锦林,江西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安县辉煌水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