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14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喜瑞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大阳路与创业路交汇处临沂兰华地产品加工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郑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楚文,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久盛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燎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喜瑞门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39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临沂市兰山区喜瑞门食品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山东省临沂市,在杭州市滨江区并无侵权行为发生,因此本案应当由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交的材料,被诉产品的产地是山东省,物流发货地是山东省临沂市,收货地在上海市徐汇区,所以本案的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均在山东省,与杭州市滨江区并无关系。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在山东省临沂市。
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临沂市兰山区喜瑞门食品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因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之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现临沂市兰山区喜瑞门食品有限公司以杭州市滨江区并非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应在山东省临沂市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