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601号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姚连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历城区启兵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经营场所济南市历城区大桥路167-1号济南长安永顺木材市场B区10号,经营者熊啟兵,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告:日推小松(北京)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田延硕,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历城区启兵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日推小松(北京)石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