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504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被告南通蓝之羽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三星镇叠石桥国际家纺城核心交易区二楼四区52号。
经营者曹惠惠。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蓝之羽家纺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