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初168号原告: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北角渣华道18号嘉汇商业大厦10楼01C3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伯,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张凯文,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集团有限公司延津店。
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温州商业街南段。
经营者:张志朋,男,汉族,1988年11月27日生,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集团有限公司延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集团有限公司延津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