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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全新同晟医药有限公司、北京全新同晟医药有限公司石景山第二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0107民初12510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全新同晟医药有限公司、北京全新同晟医药有限公司石景山第二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全新同晟医药有限公司石景山第二分店,北京全新同晟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2510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灿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全新同晟医药有限公司石景山第二分店,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大街29号1幢14号。

负责人:田丽萍,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全新同晟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村一里2号楼底商。

法定代表人:张海洋,职务不详。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全新同晟医药有限公司石景山第二分店、北京全新同晟医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全新同晟医药有限公司石景山第二分店、北京全新同晟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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