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终24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迪士曼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第二区业区雄宇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钊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长征,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竹园路**号。
法定代表人:苏开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静,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慧,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易汉勇,男,汉族,1984年11月14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系上诉人深圳市迪士曼科技有限公司的独资自然人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长征,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迪士曼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易汉勇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迪士曼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迪士曼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迪士曼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深圳市迪士曼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深圳市迪士曼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予以退回1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