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52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红,广东文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天惠通讯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清远市。
经营者:陈雁飞,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清远市天鸿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
法定代表人:何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喜燕,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天惠通讯店、清远市天鸿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