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63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茌平县三洋手机大卖场,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
投资人:王令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令涛(王令博的弟弟),住所山东省茌平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茌平县三洋手机大卖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