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初38号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塘区车塘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曹泽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新明,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玉,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沅江市草尾镇王氏家具城,住所地沅江市草尾镇共和路。
经营者:王剑。
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沅江市草尾镇王氏家具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开庭审理前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