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57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灿然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山口村**幢*单元***室。
经营者:吴锡恩,男,汉族,1992年8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中仙乡文井村彭溪**号。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灿然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