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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灿然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573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灿然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义乌市灿然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57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灿然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山口村**幢*单元***室。

经营者:吴锡恩,男,汉族,1992年8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中仙乡文井村彭溪**号。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灿然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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