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135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委托代理人:曾杰、曲亮,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中信通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桂红。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寒亭分公司民主西街营业厅。
经营者:王红立。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轩。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中信通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寒亭分公司民主西街营业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潍坊中信通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寒亭分公司民主西街营业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潍坊中信通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寒亭分公司民主西街营业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