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789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C法定代表人:蓝雪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友飞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昌市洪城大市场鑫鑫副食品批发部,住所地:南昌市洪城大市场D区18栋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G经营者:余灵根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洪城大市场鑫鑫副食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