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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五云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1197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五云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云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197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许传秀,系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五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3111弄555号3幢-1044。

法定代表人:陈敏。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五云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09日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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