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990号原告: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怀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帅,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玉,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许昌市金山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留欣,经理。
被告:黄留欣。
被告:黄鹏。
被告:盛谊。
原告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市金山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黄留欣、被告黄鹏、被告盛谊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65元,减半收取4082.5元,由原告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