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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王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1民初5105号
案件名称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王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王辉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5105号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改文,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辉。

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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