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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汉台区望江路喜日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陕07民初104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汉台区望江路喜日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汉台区望江路喜日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初10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台区望江路喜日商行。

住所地:汉���区望江路(黄家塘14号楼1-2号营业房)。

经营者:朱昌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汉台区望江路喜日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5元,减半收取558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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