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湖里区熊建英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206民初8836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湖里区熊建英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区熊建英食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8836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亮亮,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厦门市湖里区熊建英食杂店,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中埔新社****号店面之一。

经营者:熊建英。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湖里区熊建英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彭媚媚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