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27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德昌,男,195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东莞市塘厦立德五金厂经营者,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宇扬,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莹,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游振隆,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住台湾地区嘉义县。
一审被告:东莞欣鼎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大埔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曾春荣,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李德昌因与被申请人游振隆、一审被告东莞欣鼎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德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