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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6民辖终1836号
案件名称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继成,佛山市嘉仕利厨卫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8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杜晓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志东,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霞,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

原审被告:张继成,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原审被告:佛山市嘉仕利厨卫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杜君茹。

上诉人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张继成、佛山市嘉仕利厨卫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1041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位于中山市××路××号之一,根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性质上属于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其中之一被告:佛山市嘉仕利厨卫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指定: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发生在佛山市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

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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