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204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平县恒源商贸有限公司司里分公司。
住所地:泰安市东平县戴庙镇司里村北恒源购物中心。
负责人:刘才伟。
被告:东平县恒源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泰安市东平县斑鸠店镇政府驻地恒源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传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才伟,男,199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成,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实际经营者,住梁山县。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平县恒源商贸有限公司司里分公司、东平县恒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