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民初18号原告:陆海军,男,生于1980年8月26日,汉族,居民,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忠,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凉市崆峒区新国会音乐火吧。
住所地:崆峒区。
经营者:者勇,男,生于1963年7月13日,回族,居民,住平凉市崆峒区。
被告:者勇,男,生于1963年7月13日,回族,居民,住平凉市崆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系者勇妻姐夫),生于1960年11月17日,回族,居民,住平凉市崆峒区西寺街***号。
原告陆海军与被告平凉市崆峒区新国会音乐火吧(以下简称新国会火吧)、者勇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海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忠,被告新国会音乐火吧的经营者者勇及者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陆海军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招牌中使用”火吧”商标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原告维权支出的公证费用142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陆海军于2003年将自己独创的”火吧”作为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注册申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6年批准并向陆海军颁发了第3872269号《商标注册证》。
经过陆海军十余年的不懈努力,”火吧”被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甘肃省著名商标。
”火吧”餐饮店现已发展为十家直营店,加盟店也在其他城市陆续开业经营。
”火吧”餐饮店先后被甘肃省消费者协会评为《兰州市最具特色餐饮企业》、《消费者最佳满意品牌》;
被兰州市烹饪协会评为《兰州餐饮名店》、《兰州第一烧烤》、《兰州名火锅》、《兰州名小吃》。
被告自2017年2月开始,在未经陆海军同意使用”火吧”商标的情况下,在平凉市崆峒区登记成立平凉市崆峒区新国会音乐火把,并在其招牌中使用陆海军的”火吧”商标用以招揽顾客。
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陆海军注册商标的使用权。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新国会火吧、者勇答辩称:1.被答辩人称自己将独创的”火吧”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了注册,而答辩人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该商标,侵害了自己的商标使用权。
这一事实不符。
答辩人的名称是平凉市崆峒区新国会音乐火把,显而易见,这并非是被答辩人注册的”火吧”这一商标。
2.答辩人系2017年2月13日平凉市崆峒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
在注册时,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如若有侵权可能,则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会通过猪儿虫,更不会颁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802MA72QTBP7C),所以,答辩人系合法的个体工商户,并无侵害被答辩人所谓的商标使用权。
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陆海军于2003年将”火吧”作为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注册申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6年批准并向陆海军颁发了第3872269号《商标注册证》。
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咖啡馆;
餐厅;
饭店;
餐馆;
快餐馆;
酒吧;
茶馆;
自助餐厅;
自助餐馆;
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
有效期自2006年7月28日至2016年7月27日。
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该商标续展有效期至2026年7月27日。
2010年1月15日,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火吧”为甘肃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五年。
2017年2月13日,者勇向平凉市崆峒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了平凉市崆峒区新国会音乐火吧,经营者为者勇,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为娱乐服务;
烤吧、小吃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院认为,火吧”是陆海军申请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注册商标,陆海军享有该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陆海军经过几年的努力经营和不断宣传,”火吧”商标在兰州餐饮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于2010年1月15日被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甘肃省著名商标。
本案者勇在平凉市崆峒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了平凉市崆峒区新国会音乐火吧,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与陆海军注册的”火吧”经营范围基本相似,可以归为服务项目的第43类。
者勇未经陆海军许可在自己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字号组成中使用”火吧”字样,并在对外招牌中突出使用,其经营的服务类项目也与陆海军注册的”火吧”经营项目基本类似,足以使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
者勇经营的新国会音乐火吧在主观上具有误导公众的故意,在客观上损害了陆海军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民事行为的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者勇经营的新国会音乐火吧属”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构成了对陆海军注册商标的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新国会音乐火吧是者勇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作为民事主体应当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新国会音乐火吧是者勇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故者勇应当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本案赔偿损失的责任。
根据者勇经营的新国会音乐火吧的经营规模、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及对陆海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程度,由新国会音乐火吧酌情赔偿陆海军经济损失2万元。
陆海军支出的公证费用1420元系其为维护商标专用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新国会音乐火吧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陆海军请求新国会音乐火吧立即停止在招牌中使用”火吧”商标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公证费用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规定,判决如下:一、平凉市崆峒区新国会音乐火吧(经营者:者勇)立即停止侵害陆海军”火吧”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平凉市崆峒区新国会音乐火吧(经营者:者勇)赔偿陆海军经济损失2万元,维权支出的公证费用142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8元,由平凉市崆峒区新国会音乐火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