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8602民初80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友飞,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淳县漆桥镇好又多日杂超市,经营场所江苏省高淳县漆桥镇。
经营人:曹顺福,男,汉族,1961年8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61********,住江苏省高淳县古柏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华,男,汉族,1986年8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高淳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淳县漆桥镇好又多日杂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宵焰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璐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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