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司瑞与江苏大丰港和顺镍业有限公司、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盐知民初00142号
案件名称司瑞与江苏大丰港和顺镍业有限公司、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司瑞,江苏大丰港和顺镍业有限公司,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新冶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知民初00142号原告:司瑞,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涧,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妙琳,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丰港和顺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特钢新材料产业园南港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益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建明,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群林,上海林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才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建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冶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张启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建明,该公司员工。

原告司瑞与被告江苏大丰港和顺镍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新冶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司瑞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司瑞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司瑞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