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初207号原告:上海吉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五龙村7组(茸树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曾召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阜宁县益林镇中心菜场会斌水产品海鲜门市,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
经营者:张会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吉多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宁县益林镇中心菜场会斌水产品海鲜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吉多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吉多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吉多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吉多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