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539号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村北9幢E001。
法定代表人:陆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我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竞舟路228号425室。
法定代表人:张瑞明,总经理。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游戏天堂公司)诉被告杭州我游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杭州我游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游戏天堂公司与被告杭州我游公司达成和解,并将和解协议复印件提交本院。
原告游戏天堂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杭州我游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游戏天堂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