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895号之一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房。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新区大港佰信通讯器材卖场,经营场所在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大港银山鑫城紫荆苑**幢第***层****室,实际经营地在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银山路与扬子江路交口的全网通移动手机卖场。
经营者:赵强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新区大港佰信通讯器材卖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收到被告镇江新区大港佰信通讯器材卖场赔偿款10000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镇江新区大港佰信通讯器材卖场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