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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庆松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2071刑初1824号
案件名称李庆松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庆松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824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庆松,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沈阳市和平区(以上均自报)。

因本案于2017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学勤,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庆松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济民出庭支持公诉,李庆松及其辩护人朱学勤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开始,被告人李庆松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以其租赁的位于中山市沙溪镇虎逊村大兜工业区16号二层的一仓库为窝点,擅自将其收购回来的假冒注册商标adidas品牌的服装通过淘宝店等方式对外销售。

同年10月18日,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述仓库检查时当场缴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adidas品牌长袖卫衣、长袖外套共计7750件及长裤2100条(价值共计人民币363612.65元)。

2017年4月6日,被告人李庆松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上述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庆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报案人蒋召南陈述及辨认笔录、广州罗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请求书、授权书,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据复制(提取)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移送书、备案书、移送清单,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鉴定书,到案经过及缴获经过,涉案物品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山市沙溪服装行业协会出具的价格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账册复印件,快递单复印件,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撤销表),租赁合同,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萧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李庆松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1.关于本案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adidas品牌服装的销售价格的认定问题。

经查,(1)被告人李庆松在侦查阶段平稳供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adidas品牌服装的价格为人民币20元左右/件(其供述购进价格为人民币12-15元/件,销售价格为人民币19-25元/件,经计算平均利润为62.96%);

(2)李庆松妻子沈胜男向公机关机提交的手机微信销售记录(时间为2017年3月期间),反映假冒注册商标adidas品牌服装的销售价格为人民币18-24元/件(含冬季服装);

(3)缴获的账册(时间为2016年1-7月期间、2014年12月)记录李庆松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adidas品牌服装的进货价格为人民币20-28元/件,销售价格为人民币30-70元/件;

(4)中山市沙溪镇物价检查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以正品近似款型号的市场建议零售价格认定本案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adidas品牌服装的销售价格,为人民币329-1499元/件(以此计算,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adidas品牌服装总价值人民币6747050元);

(5)中山市沙溪服装行业协会对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adidas品牌服装出具价格说明,认定含面料到成某的出厂价格(不含品牌价格)为人民币15-35元/件(以此计算,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adidas品牌服装出厂的成本价值为人民币223130元)。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李庆松供述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adidas品牌服装的价格、还是手机微信销售记录的假冒注册商标adidas品牌服装的销售价格,亦或是参考以往账册记录假冒注册商标adidas品牌服装的销售价格,均能反映李庆松销售假冒注册商标adidas品牌服装的大致价格为人民币几十元/件,与中山市沙溪镇物价检查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的本案假冒注册商标adidas品牌服装的销售价格人民币329-1499元/件相差悬殊。

根据现有证据分析,在无法查明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adidas品牌服装的实际销售价格的情况下,按中山市沙溪服装行业协会出具的价格说明认定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adidas品牌服装的出厂价格,再按李庆松供述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adidas品牌服装的平均利润(62.96%),计算出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adidas品牌服装的销售价格,显然更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按上述方法计算,本案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adidas品牌服装的销售金额总价值为人民币363612.65元(见附表)。

经上述评述,对李庆松及其辩护人所提起诉书指控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adidas品牌服装销售价格过高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2.本案的其他问题。

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庆松有自首情节、犯罪未遂、悔罪以及无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对辩护人所提李庆松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李庆松系蓄意犯罪,且作案时间较长,不能认定李庆松是初犯、偶犯,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人建议对李庆松宣告缓刑,与其罪责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庆松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应当予以没收。

李庆松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李庆松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李庆松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综合全案证据分析,本案的销售金额不宜按中山市沙溪镇物价检查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庆松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adidas品牌长袖卫衣、长袖外套共计7750件及长裤2100条,依法予以没收。

(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沙溪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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