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977号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晓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浠,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程帅工艺品厂,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万全镇郑楼郑林东路***号。
经营人:孔俊帅,男,汉族,1989年2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万全镇郑楼郑林东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9********。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平阳市程帅工艺品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